XX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XX年版)[小编整理]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省医疗保险办公室、XX省卫生局、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XX)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XX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XX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目录》在《XX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
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
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第1页共3页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