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验收工作,使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颁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一)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间建成,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市、区)水利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应先申请工程投入试运行,竣工验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验收依据和方法(一)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二)《XX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1-设计)等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三)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验、县级验收、省、市级抽验的方式
工程验收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工程、群众测评等方法进行
三、县级验收(一)建设单位(以下达投资计划为准,一般以乡镇为单元)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或质检)、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整第1页共8页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及时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验收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会同发改、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列入省级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工程逐项进行验收
对有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乡、镇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