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发文稿)XX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冀产办[2007]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XX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
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第1页共4页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