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XX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927(颁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文号)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五章技术服务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根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条例应作如下修改:二十七、《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时间
为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应当在生育前,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时间
为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应当在怀孕后,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四十七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再生育,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的,可以持再生育证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