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X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XX省水利厅20XX年10月14日以粤水安监函〔20XX〕1725号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1页共13页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设立或未委托安监机构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负责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替代和免除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办公场所、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第八条安监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第九条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二)具体实施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工作;(三)参与厅直属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二)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三)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指导下一级安监机构的工作;第2页共13页(五)组织交流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六)及时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县(区)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二)协助与配合上级安监机构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四)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