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XX年)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1页共3页(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