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精选合集]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1-学需要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第1页共17页对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六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