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XX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5%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XX省财政厅会同XX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
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原预收专项第1页共6页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7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