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投诉工作人员处理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中央商务中心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省《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市民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对职级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事业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员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实名投诉
第三条对工作人员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服务对象可向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设在区人事局干部科)投诉:1、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2、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服务语言不规范的;3、解答问题不耐心、简单应付的;4、服务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的;5、工作日内玩游戏、棋牌、麻将、炒股的;6、对来信、来访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和督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7、因责任心不强,在工作过程中丢失或损毁服务对象呈报材料的;8、有“吃、拿、卡、要”行为或向服务对象强行摊派的;9、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有意刁难、报复的;10、违反规定对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的;11、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的;12、其他需要投诉的
第四条在受理投诉时,监督投诉中心进行登记、立案、分拨、督办、结果备案、回访等工作,重大投诉案件及时移交区监察局查处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投诉分拨的《受理投诉工作人员调第1页共2页查处理表》后,一般情况要在一周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况较为复杂的,要在30个工作日办结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允许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
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报区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备案
区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用电话等方式回访投诉人,征求其对查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