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牧场承包情况的反映材料情况反映材料XX县区有关管理部门:我是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牧民周怀斌,因我家草牧场承包面积和二00六年三月与原哈腾套海苏木政府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不符一事,现反映如下:一、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我和原哈腾套海苏木政府(现已合并至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书》,即承包沟心庙073号草牧场,面积2120亩
二0一四年一月中旬,我委托母亲去和巴彦温都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张长锁同志核实我家所分的位于沟心庙073号草牧场情况,张长锁书记和我母亲答复说:“073号草牧场土地没有那么多了(2120亩),只有400多亩,嘎查没有其他的多余土地
”为了把情况弄明白,二月中旬我再次委托母亲去沙金苏木找党委书记王兴贵问询和核实情况,他答复说:“统计调查一下,统一解决,让刘权庭(苏木派到巴彦温都尔嘎查的蹲点干部)统计
”之后刘权庭答复说:“1984年没有草场的没有资格,”拒绝去统计
二、对于巴彦温都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张长锁、沙金苏木蹲点干部刘权庭的答复,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既定事实来分1析,我认为均站不住脚,毫无法律依据,明显的违反了《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1、《合同书》第一条明确规定:“甲方(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将草牧场2120亩,其中放牧场2120亩及其附属设施承包给乙方(周怀斌)经营使用
”第四条明确规定:“草牧场承包期三十年,从1998年5月30日起,到2028年5月30日终止
”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
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对承包第1页共17页草牧场的合法权利,对破坏、侵犯乙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有义务帮助排解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