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调研情况汇报我市对车船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议进行深层次的调研,为了做好此次的调研工作,市局会同各县(市)区局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的研究小组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车船税的调研情况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xx年年开始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
我省从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近一年多的时间,在地税机关与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车船税征收工作的平稳操作和运行
各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非常重视,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及时申报,按期缴税
本次调研,没有发现对已保险车辆不征税和少征税的问题
也不存在为拉保户而随意降低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问题,完成了代收代缴主体的平稳过渡,实现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车船税开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对纳税人12月28日购置的新车,没有征收当月车船税
我局以责令保险公司对12月的税款进行补征
给纳税人造成抵触情绪,不利征收工作的开展
我们认为;便于纳税人接受,有利于征收
对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应按发票购置的时间征收车船税
即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天当月不纳税
(二)为了鼓励节能环保,应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按排量进行细分
6升以下的汽车可满足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购买1
6升以下的车,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因此,对排量1
0升以下小汽车可以微型汽车征税;对排量1
0升以上小汽车的税额可以根据汽车的排气量再细划出几个档次
6为一个档次,1
0为一个档次,2
0为一个档次,第1页共4页3
0以上为一个档次
这样划分有利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而不是因为车船税的提高增加工薪阶层车主的负担
(三)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