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承诺书本公司保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得提交的证件,文件及所填写的表册的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若有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本公司愿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意:申请公司经办人签字必须到我局企业处登记注册窗口现场签署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事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第1页共2页四,《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能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