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摘要
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
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存在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的情况,十分必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
目前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国家应尽快出台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细化对村居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纪违法的处理处罚办法,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及问题(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1、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2、乡镇街道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双代管等模式);3、县(区)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4、县(区)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存在问题1、审计主体不明确第一种模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是一种内部审计,村民代表推举的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审计主体是十分恰当的
其他几种模式则不是内部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对村居干部的评价和使用,甚至于处分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
因此,要求审计主体必须明确,而且应具有法定职第1页共3页能
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的管理监督者,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是临时监督检查机构,他们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其监察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没有哪部法律具体予以规定
审计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执法主体、执法过程到执法结果的运用,都有《审计法》作法律支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