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印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的设置说明xx村镇银行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开展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适用于本暂行规范
第三条以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应按照要求申请或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申请开立其他类型存款账户的单位,已经办理《代码证》的,应当出示《代码证》1;不符合办理《代码证》条件2的,可不出示《代码证》
第四条机构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包括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申请办理《代码证》的,营业单位应当引导客户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附件一)第五条营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核实客户填报的《申请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营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客户填写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章确认,有条件的可请客户加盖公章证明;我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当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章
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我行代为发放《代码证》,新建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代码证》
3第七条空白《代码证》应视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于第1页共7页核心系统重要空白凭证模块控号管理,指定专人保管
营业单位发放机构信用代码的,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为“使用”处理;由于打印失败等原因,则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作废”处理
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将未使用的空白《代码证》上交上级行统一处理120XX年11月1日起,以开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请机构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20XX年11月1日前,可按照查询结果出示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