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调查思考范文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调查思考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类犯罪由于涉案人数众多而影响大、危害深,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笔者在剖析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件之后,认为该类犯罪法律适用上有如下难点,同时提出对这些难点如何适用的思考意见
一、中介人的追诉非法集资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是通过中介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
有的中介人牟取的提成或中介费多达数百万元,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处理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1
区分中介人实施非法中介的情节轻重,依法分类处理
中介人实施非法中介的情节,主要应考察介绍集资户的时间、人次、集资的金额、非法获利金额、介绍集资户的资金性质、集资户的损失、实施虚假宣传的程度以及其他关联情节
区分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的关系
如果中介人受非法集资单位聘任或雇佣专门从事中介工作,当其作用达到直接责任人员的程度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xx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可以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论处
区分中介人在非法集资中实施的行为
一是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在非法集资活动上有共谋并实施了中介行为,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是自然人,中介人员按照非法集资人员所犯罪名的共犯处罚;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是单位,按照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共犯处罚
二是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虽然没有共谋但实施了中介行为,如果中介人明知集资主体是集资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实施这些行为的,则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处罚
如果中介人只有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不明知集资主体实施的是集资诈骗第1页共4页犯罪,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非法集资案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