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XX〕44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第二条所称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区域性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业务营运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灾备中心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意见》第三条所称“两岸金融中心”,是指《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城市设计概念方案》中所确定的规划范围,涉及思明区和XX县区
第四条《意见》第五条所称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并抄告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五条《意见》第七条所称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是指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分行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营业部(含)以上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开设的直属支行或支公司(含)以上的分支机构
厦门本地分支机构迁址异地的,不享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奖励
第六条《意见》第八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第1页共4页机构(分行、分公司)、总行(总公司、总部)直属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