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广泛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并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题报道、开通热线等方式深入宣传《条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网络媒体、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努力提高《条例》宣传第1页共3页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