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思索[摘要]为了有效施铺反垃圾邮件法的社会效益,在立法时理当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利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子商务的发铺等因素
在维护网络用户免受垃圾信息损害的同时,不能干涉企业正常的营销手腕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正常的交易瓜葛,也不能增加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负担
但是,从已经有立法的履行效呆望,任何单独的立法自身不太可能终止垃圾信息的泛滥,需要采纳综合性措施
[关键词]垃圾信息;立法规制;建议1、引言垃圾信息泛滥已经成为全世界性题目,给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侵害
oecd在二00四年召开的全世界反垃圾信息研讨会的呈文中指出,垃圾信息的泛滥非但增添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影响其运营能力以及信誉,而且增添了网络用户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压力,乃至严峻侵略了接管者的私家空间(邮箱以及手机),侵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及其对于网络的决心信心
绝管在现有法律范畴中,人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获取法律救助,但都存在必然的缺点
依据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垃圾信息接管者可以根据滋扰、干涉交易瓜葛、强占财产、不公平竞争等诉由起诉垃圾信息发送者,也能够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背约之诉
但由于垃圾信息发送者去去长于隐躲自己的身份,很难找到其发送地址,严峻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
至于刑事诉讼,未经授权私自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个人邮件地址的行径,成心发送虚假信息的行径,讹诈行径等,在良多国家均可受刑法规制
然而,对于刑事证据的正确性请求很高,而网络环境下的背法指控面临举证难的题目
有些国家试图通过隐私权维护法节制垃圾信息,绝管隐私权维护法可以节制发送邮件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以及处理,制止个人信息的交易等,但不能阻碍垃圾信息自身,而且,垃圾信息发送者通常可以运用网络技术轻易地获第1页共8页患上并树立自己庞大的用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