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 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9 月 25 日 XX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持、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推行计第 1 页 共 13 页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