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第 1 页 共 3 页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