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5 篇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推进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实施 第二条海东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河湟特色,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凸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对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的重要规划、重要区域的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各类规划及重点项目设计方案的技第 1 页 共 11 页术审查、咨询,规委会审查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办法,编制市级各类城乡规划,核发海东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监督、指导各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