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 8 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 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 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 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
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 1 页 共 6 页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