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XX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5-11-25 发布机构:XX 省人口计生委 文号:粤人口计生委[2009]20 号 关于印发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在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意见基础上,对 2003 年 3月下发的《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关于〈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一日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第 1 页 共 7 页用印章和相关文书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发放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