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XX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5-11-25 发布机构:XX 省人口计生委 文号:粤人口计生委[2009]20 号 关于印发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在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意见基础上,对 2003 年 3月下发的《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关于〈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一日 XX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第 1 页 共 7 页用印章和相关文书。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发放。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发《服务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时,应将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