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 3-4 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第 1 页 共 7 页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