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4年6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批转)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由铁路部门按《暂行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
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第三条铁路火车司机、乘务员、巡道工、道口看守员和车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坚守岗位,认真维护好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因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四条铁路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造成的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五条未经铁路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在铁路沿线铺设道口
凡未经批准而铺设的道口,铁路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拆除
到期不拆除的,铁路部门应予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铺设单位承担
拆除前在本道口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擅自铺设道口的单位负责
第六条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并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
严禁钻杆、跳栏或与火车抢道
通过车站、货场内的平过道,要认真执行站、场有关规定
遇危险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
严禁在站台上骑自行车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驾车人或行人负责
第1页共8页第七条严禁在车站内和铁路路基两侧五十公尺以内放牧和打晒农作物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畜伤亡事故的,由放牧者或打晒农作物者自行负责;损坏的铁路设备,由放牧者或打晒农作物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