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破坏路面结构有关情况汇报XX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XX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4号已经20XX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XX年12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根据20XX年5月10日XX省人民政府﹝20XX﹞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第1页共7页(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