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改制的安排意见有序推进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激进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总体目标。年10月底。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农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条件。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晰产权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1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管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不得强行收回,2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临时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查。坚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第1页共7页3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通过完善和补充家庭承包协议书进一步明晰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权利和责任等。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4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户籍未更变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卦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迁入地未取得承包林地,5农户举家迁移。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存;户籍变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可继续保管或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期内不愿再经营的可协商清理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按现户籍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济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6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7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定顺序予以纠正。原所发放的林权证,8已征为国有土地的林地。由被征用方村级基层组织负责收回交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未交回的作为自动注销处置。要依法调处,9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10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二)勘界发证依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产权明晰后。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第2页共7页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料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三)放活经营权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商品林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