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印)监察部(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5月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28日)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第1页共15页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