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派出所:为贯彻执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XX]9号)和《XX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XX]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XX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XX县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第1页共2页放农转非审批权限
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
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
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