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XX市政府2005年年底曾经出台的《XX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及之后的《关于完善XX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等文件规定:“留用地项目”是指城市化过程中,为保障撤村建居后失地农民的利益,政府推行的一个政策
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在其中留10%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他们单独或合作开发建设
杭州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留用地建设项目的用途也从原来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为主向现在的标准化厂房、配套公建用房为主的方向转移
留用地可用于发展除经营性房地产外的二三产业项目,如商业、外来人员公寓、综合大楼等经营性项目以及标准厂房等
本《补充意见》由XX市政府20XX年6月10日公布实施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补充意见》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
分别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留用地货币化”的留用地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的批准及出让方式
并明确了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
设置挂牌出让地块起价时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合作开发等具体因素,合理确定起价
2、《补充意见》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公开出让前期报批程序分别规定了“大项目带动”捆绑报批的留用地项目、单独申报的留用地项目、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第1页共3页项目,的前期报批程序
3、《补充意见》明确了留用地项目出让资金的核拨(1)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