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滨海XX县区开发开放,加快现代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自主创新高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支持在滨海XX县区注册,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针对企业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辅导等主要环节,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重点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前期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
第四条给予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因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改制企业,可申请最高2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
第五条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贴支持
对给予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给予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
对于已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资产状况,及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垫付期限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企业成功上市后,须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企业未完成上市或取消上市计划,可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也可将垫付资金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七条给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前期费用补第1页共3页贴支持
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XX县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