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厕提升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7号(2002年11月30日)发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闽政办[2002]167号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生效日期:2002年11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房改办反映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全省危旧房情况调查,我省部分房改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早期建设的预制板结构住房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为清除安全隐患,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改房(含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经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当地危房鉴定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确属危险住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方可提出集资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当地房改、建设、土地、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集资改造
二、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参加对象为房改房现住户,参加集资改造的个人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
三、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
集第1页共3页资改造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集资建房程序申请报批
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应注明房改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参加集资改造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