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效益,群众长期受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营、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用水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以灌溉和生产用水为主兼有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的工程,其向农村生活供水部分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逐步扩大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范围,解决农村生活供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境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镇级责任人、行政村负责人及村级管护人
第七条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审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四)负责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供水单位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