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诉讼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已下发一审《民事判决书》。 ·xx 重科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一审判决结果简述:判决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工”)给付 xx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本公司”)钢构件制造款、运费、场地占用费,共计 2,341.77 万元。 关于本公司起诉山西建工、xx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xx 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xxxx)晋 06 民初 3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与山西建工及 xx 住建局就 xx 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施工项目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关于本次诉讼,本公司于 xxxx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于 xxxx 年 11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xxxx 年 6 月 6 日下发了一审《民事判决书》 【(xxxx)晋 06 民初 34 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xxxx)晋 06 民初 34 号】的内容,本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山西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如下: 1、解除本公司与被告山西建工签订的《xx 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主桥钢结构制造、运输及安装合同》。 2、被告山西建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本公司钢构件制造款 2,034.18 万元及运费 1.92 万元,共计 2,036.10 万元。 3、被告山西建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本公司场地占用费 691.86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