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意见并经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拟定於2006年对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一、二批试办院校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
安排意见如下:一、评估目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通过评估了解试办工作情况,总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经验,积极探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规律,进一步优化培养方案,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由试办阶段向正常工作的及时转化
2、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通过评估进一步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普通高师院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学校投入力度,加强建设,切实解决好培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3、全面了解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条件、能力与发展思路;了解地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素质中小学教师的需求,为国家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4、进一步强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5、坚持正确的导向性
评估要把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注意力引导到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色与注重培养质量的正确轨道
6、本次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原则
在保证评估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便,经济
二、评估对象本次评估评估对象为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一、二批试办院校
第1页共16页三、评估性质、依据、工具及办法1、本次评估为教育合格评估、形成性评估
2、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通知”(学位办〔1996〕25号)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下发的规范办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