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发银发〔20XX〕2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XX"34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项目选择的具体要求(一)企业应具备条件
-1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
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三、操作程序(一)项目受理和推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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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XX县区(市)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填写并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以及农发行和农发机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
农发行县级支行XX县区(市)农发机构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