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对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内容的严谨性、论据合法性,执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监察决定书;证据提出;执行程序;执行权限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经过不断摸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渐进的轨道
最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执法工作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加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1关于执法文书内容记载完备性(1)《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内容大多为具体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据依法应当列明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上在查明的违法事实后面增添“依据(法条)……”另,鉴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该文书实施罚款
(2)《行政处罚法》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后面加添“以上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3)《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应依法设置
取证人员有自证其身份、权限的义务;证人有作证义,也有对取证人员及出证的法律后果获知真情的权利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文书首页增添告知内容:“我们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律规定向你了解(事故或其他违法)情况
依法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是当事人对检查事实的确认,具有证据属性,也含有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在检查情况一栏中,不能简单认定事实而忽略支持的证据,如不能简单的说“×××工作面煤尘堆积”而应当具体说明:“×××工作面何处煤尘堆积厚度××mm,面积××cm2
”(5)《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经过、性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应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