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的思考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例如甲从乙处借得8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念头,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去请求偿还8000元现金的依据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笔者认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8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8000元钱后,乙对这8000元即不再拥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8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
交付8000元后,甲取得了8000元钱的所有权,他可以对这8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
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
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