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编 号:计投资[2000]1359 号 制定日期:2000 年 9 月 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
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
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 1~2 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100 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 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 1
1 毫克/升,当地出生 8~15 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 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
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 升,干旱年份为 12~20 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