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24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工伤认定书是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作出的那么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