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 五 ) 新 建 、 扩 建 炼 油 、 烯 烃 、 硫 酸 、 合 成 氨mdi、pc、pta 等大型化工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