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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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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 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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