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概要 XX 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 -1 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批 第七条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 -3 成本等因素提出保育教育费意见,按核准资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民办幼儿园执行。经核准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