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XX 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 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XX 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
XX 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工会经费的拨缴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对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确认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凡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第三条工会经费拨缴的比例
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交工会经费;设立满 12 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从第 13 个月开始,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2009 年 1月 1 日以前已设立的单位,设立之日均以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计算始点)
第四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缴费单位在每月终结后 15 日内,使用《XX 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单位,年终缴费单位自行进行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