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xx市监察局、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xx市规建字[2006]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失职、渎职等问题;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情况1、是否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3、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第1页共3页5、是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7、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以及绿地、市政设施等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