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概括的报告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XX省卫生厅第一条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20XX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1-据其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确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
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但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第1页共4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额的30%
非目录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购进、贮存、使用以及不良反应监测、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