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19号),加快我省流通业发展,充分发挥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改革,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一)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
各级政府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流通企业实际出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兼并、出售、租赁等多种改制形式
有条件的国有流通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
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外资、民间等多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
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清理
对3年以上的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销
对核销的应收账款,由其责任主体建立备查账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账款作为国有出资人的收入
(三)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
企业改制时,国有流通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涉及的土地交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