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7-20【生效日期】1999-07-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XX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优质服务承诺第二条第二条如意开发区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
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第三条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税收优惠第四条第四条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第五条第五条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
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它性质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第1页共3页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横联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三年给予50%的返还
第六条第六条投调税
凡在如意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兴建固定资产的其投调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第七条增值税
凡创该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后五年内每多创50万元,按中央留成地方部分的10%比例递增返还企业,但最多不超过增值税留成地方部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