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信访局第 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己经监察部 2008年 3 月 7 日第 3 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 4 月 17 日第 2 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 2008 年 4 月 8 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6 月 22 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国家信访局局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