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文号:2011 年 9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1-09-29 实施日期:2011-09-29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按照《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